红外对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调试规定要求
一,应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、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,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、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,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;
(2)应采用减光率为0.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,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;
(3)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.0dB~10.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,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,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文**部分第2条的规定;
(4)应采用减光率为11.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,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,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、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文**部分第2条的规定;
(5)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,应在探测器正前方0.5m处按以上第(2)~(4)条的规定对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;
(6)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,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,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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